各旅行社:
为持续推进全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、强制消费等专项整治,深化源头治理工作,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工作安排,请按照《旅行社条例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在规定期限内增存、补足质量保证金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各旅行社应于2025年11月30日之前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、补足质量保证金,并将凭证同步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。未按时增存、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,将按照《旅行社条例》第四十八条处理。
二、质量保证金按首次设立标准补足,按照《旅行社条例》,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;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120万元。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,应当向其质保金账户增存5万元;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,应当向其质保金账户增存30万元。
三、旅游社可直接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(联系人:白慧,18992113088)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安市分行中心街支行(联系人:郑小雨,18091111101)办理增存、补足质量保证金业务。
附件: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名单(22家)
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
2025年11月20日
(联系人:高改艳,电话13992135338)
附件
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名单(22家)
宝塔区(19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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