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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
关于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

来源: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:2026-06-22 17:46

各旅行社:

经多次催交,目前仍有部分旅行社未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、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安排,请各旅行社按照《旅行社条例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在规定期限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,具体要求如下:

一、各旅行社应于202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工作,并将交存凭证同步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。请相关县(市、区)文旅局协助市局督促属地旅行社按时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。未按时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,将按照《旅行社条例》第四十八条处理。

二、按照《旅行社条例》十三条和第十四条,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;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,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20万元。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,应当向其旅游服务质保金账户增存5万元;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,应当向其旅游服务质保金账户增存30万元。

三、旅行社可直接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(联系人:胡蓝月,13892155817)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安市分行中心街支行(联系人:淮飞,0911-8800118、19888910001)办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业务。

附件:延安市未交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名单(共38家).docx

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

2026年6月22日

(联系人:高改艳,电话:7091108、13992135338)